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四条、第 八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对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欠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公《公安部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是通报备案主体,各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通报备案制度的落实,并将负责人员及主管科长、主管局长的姓名、联系电话、传呼等信息于七月十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二、市公安局出入境人员管理处为接受通报备案部门。
三、各局发现需要通报备案的欠税人员应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市局,一份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人员管理处;《通知书》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四、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阻止出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由市局决定报备。
五、限制出境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报备机关必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
六、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各局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七、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报备案机关应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及时撤销边控手续;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
《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
八、通报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2、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