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9]64号
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持繁荣、祥和、安定的社会环境,保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条件。每个公民都要把促进社会稳定作为应尽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二、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城市街道及公共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未经批准的大型群体活动;不得以未经核准登记的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大型群体活动的,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要求进行。
四、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得造谣惑众或唆使他人从事违法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进行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