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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禁止出租汽车固定线路违法从事长途班车客运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汽车客运在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中为方便广大群众出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宏观调控不力,部分地区出租汽车的数量盲目增加,导致运力过剩供大于求,继而少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将目光转移到了长途班车客运上来。他们在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广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旅客集散地,采取雇人喊客、低价揽客、并客合乘、客满发车等手段争抢客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为逃避行业管理人员的检查,非法设立固定站点,以散发传单、名片、张贴广告等手段暗中组织客源,专门从事长途班车客运。这些超越出租车经营范围违法经营活动,严重地冲击了长途班车客运,扰乱了长途班车客运以及道路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长途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为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长途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特做如下通告:
  一、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和长途班车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长途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广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旅客集散地,雇人喊客、低价揽客、非法设立固定站点暗中组客、并客合乘等以固定线路专门从事长途班车客运的超范围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二、出租汽车客运是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范围是车籍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必须使用计价器,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采取合乘和固定线路的方式从事长途客运,不允许异地经营,违者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第二项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违者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第十一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客运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第九项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根据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求,做好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规划和总量控制,防止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要定期组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学习国家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法规,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解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形成共识,营造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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