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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发展面向21世纪的旅游事业,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现就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管理。按照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方针,重新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现全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从今年开始制定,3年内完成。按工作进度,省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规划费用,1999年安排前期规划费用50万元。各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划。今后,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含旅游饭店),必须依据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搞好搞活国有旅游企业,增强其发展后劲。加快企业改组、改革、改造步伐,推动资产重组,组建旅游企业集团,提高产业素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积极探索旅游业多渠道投融资方式,扩大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支持旅游优势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续,吸纳海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鼓励旅游优良资产组建旅游上市公司

  三、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支持旅游促销。省、市两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选准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国债项目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省和旅游重点市的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促销经费,支持开拓旅游市场,并力争逐年增长。

  四、对旅游产品开发予以政策扶持。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规定的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的审批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开发,投资年限在10年以上的旅游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用于区域内旅游设施建设。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内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旅游度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旅游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当期管理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快重要旅游道路(指旅游景区、点大门至干线交通公路的连接路)的修建。由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交通、计划部门论证平衡后,列入全省路网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为加速旅游汽车的更新换代,允许有旅游汽车的旅游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旅游汽车折旧。对购置旅游专用车辆的旅游企业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批准,旅游营运专用车辆可直接在旅游线路运营;在收费路段行驶,可实行月票优惠制。对旅游企业的进口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延期使用。

  七、积极发展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企业。鼓励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国内旅行社企业。为鼓励旅游外联招徕,旅行社企业可实行销售大包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旅游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八、积极开发国外客源市场。依靠我省对外窗口公司建立境外旅游宣传招徕窗口,广泛推行代理制。必要时在重点地区(日本、韩国、香港等)增设代表处,进行宣传促销,开发客源市场。

  九、鼓励旅游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国有大型企业以存量资产兴办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二至第三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返还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我省旅游业及旅游精品,扩大我省旅游业的知名度。

  十一、加强对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领导。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挂帅,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定期研究、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省、市政府对辖区内旅游业发展提出目标并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根据实施情况,由省、市政府分别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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