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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公消(2001)303号文件精神,适应消防产品市场流通的需要,特通告如下:
一、取消外省市、进口消防产品进疆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二、取消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前置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到自治区公安厅消防产品器材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消防产品销售备案登记证》、《消防器材销售许可证》。
四、自治区内申请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在办理有关生产手续后,可直接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产品器材管理办公室递交《生产消防产品申请书》。通过工厂现场检查后,予以封样送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检验,企业凭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入市场销售;相关消防产品由生产企业自送样经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企业凭合格的检验报告进入市场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企业应在产品标识上明示其防火性能技术指标。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在选用消防产品时,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和《新疆消防》杂志查询到全国所有消防产品的详细资料。凡未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公布的消防产品一律不得选用。根据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不同管理规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应查验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六、消防产品企业应落实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责任保险的承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20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