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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州物价局关于霍尔果斯口岸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伊州价费字[2002]第131号

霍尔果斯口岸物价局:
  你局伊州霍价(2002)04《关于召开霍尔果斯口岸征收污水处理费听证会的请示》收悉。鉴于口岸供排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负债运行的现状,我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精神,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对口岸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进行了听证,广泛听取和征求了广大各族群众及用水单位的意见后,认为此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价格公开、公正、合理,符合供排水公司成本支出的现状。为保证企业自身的有序发展,满足各族人民生活的正常需求,加之霍尔果斯口岸是一个特殊群体。综合上述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核定为0.55元/立方米。按各类实际用水量全额征收。同时取消原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0.15元/立方米。

  二、必须严格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收其它任何费用。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三、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口岸供排水公司在今后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养护职工的自身素质,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偿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并尽快建立污水处理厂,使企业早日走上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道路。

  四、本批复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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