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638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正确收取随车吊车装卸市场管理费的请示》(乌市价检字(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装卸市场管理费是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其中一种,交通征稽部门如已对带有吊车的载货汽车按规定征收了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运政部门不得重复征收装卸市场管理费。
二、对于专门用于吊装作业、并发生了吊装作业收入的机械,可按其实际收取的装卸费收入,按规定计征装卸市场管理费,对于无法核定收入的、可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计征装卸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