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6月19日,原产于哈萨克斯坦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5200)和原产于乌克兰的钢坯(商品编码72071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6月22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