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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9 生效日期: 2000-05-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海南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象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贸、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中央核拨本省的教育专项经费及国外对本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三)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各类学籍的管理。
  (四)指导和监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工作;组织并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省高等、中等学校的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
  (六)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八)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研究拟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十)制定、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会同计划部门制定各类高等、中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十一)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并指导高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高校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内设11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督导办公室)
  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及其职能部门依法治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对全省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定本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三)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省教育事业信息统计、分析;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级中学的招生计划;管理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的基建投资;监督检查各项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经费的预算;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
  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组织实施教育部制定的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选定基础教育的教材,审定省编乡土教材和教辅资料;指导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工作;指导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工作;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的教育援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高中会考工作;指导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统筹规划农科教结合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等院校科研工作及高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教材建设规划;配合计划财务处审核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各类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工作;负责本专科院校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规划指导高校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征书的发放办法。
  (八)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统筹管理并指导中等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机构的师资培训规划和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工作;承担本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外事处
  负责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教育系统出国(境)访问、出国留学、来琼留学和来琼任教文教专家的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核、审批工作;配合“国家对外汉语教学委员会”做好本省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及考试工作;负责省留学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处理本厅有关涉外事项。
  (十)休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负责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组织高等、中等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一)中共海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高校领导干部;指导高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及学校稳定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行政编制76名(含高校工委),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中共海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书记(正厅级,由省教育厅厅长兼任)1名,专职副书记(副厅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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