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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芦草沟乡用电价格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6 生效日期: 2002-11-0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739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转报“芦草沟乡政府关于协调企业用电价格减轻企业负担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芦草乡属于农网改造范围,市东供电局对芦草沟用电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的。
  二、东山区芦草沟乡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是2000年9月下达的,其他几个乡加收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也都运行两、三年。按照国家计委限时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望你委加紧重新测算乌鲁木齐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及“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并于12月底前上报我委。
  三、待我委审批乌鲁木齐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后,芦草沟乡农村用电电价将有所下降,请你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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