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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多渠道办学,引导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而开展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长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凡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培训的学员,均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审核,本着“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制定。实行公有民办的中小学,必须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按照完全成本核定,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支出提出收费方案,学前、小学、初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属高中乃学历教育的,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核定公式为:
  收费标准=办班总费用×(1+办班盈余率)/计划招收学员率=每生每期(年)
  其中:办班费用中应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教师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通讯费、修缮费、招生费用、差旅费、水电费、实际操作材料费。资料费按成本计收。办班盈余率一般掌握在10%以内。(办班费用中的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缮费等项目应分期分批摊入,在每期培训班中一次分摊完的费用不能重复计算)


    第六条  纯属企业内部的培训(不得面向社会)按照完全成本核定,由办学企业提出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学校公寓化住宿条件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八条  办学单位应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应放置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亮证收费并按国家规定接受审验。
  办学机构应对经批准的授课内容、课时量、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如教育教学方耽误的课程应及时补齐,无法补齐的应按比例退款,因学生自身原因缺课的自负。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习期限不满一年的培训班,按每人每期收费;开办学前教育的按月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第十一条  学员入学后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部分或全部所收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系统内、系统外培训班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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