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980号
新疆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关于疏导新疆自治区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2号),在清理整顿已有电源上网电价基础上,为解决1999年以来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目录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电网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含税价,下同),由307.2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327.20元/千千瓦时,各类用电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此次电网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均为价内,其中:新机上网0.88分/千瓦时;新建电网项目还本付息0.82分/千瓦时;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3分/千瓦时。
三、红雁池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上网电价0.28元/千瓦时,上网电量192671.2万千瓦时;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上网电价0.233元/千瓦时,上网电量112500万千瓦时;昌吉热电厂1#、2#机上网电价0.399元/千瓦时,上网电量13500万千瓦时;艾维尔沟煤矿煤矸石电厂1#、2#3#机上网电价0.311元/千瓦时,上网电量4050万千瓦时;托克逊电厂上网电价0.35元/千瓦时,上网电量3240万千瓦时;鄯善县水电站上网电价0.18元/千瓦时,上网电量800万千瓦时。
四、乌鲁木齐电网峰谷电价仍按新价重字(1995)43号规定的幅度执行,并入价内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参加基数上下浮动,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五、我委《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新计价能(2002)1260号)中电采暖优惠电价调整为:高峰电价0.47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50元/千瓦时;低谷电价0.218元/千瓦时。电采暖其它规定仍按新计价能(2002)1260号文件执行。
六、我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能(2002)418号)中居民生活用电三段式优惠电价调整为:每月用电量中1--100千瓦时0.419元/千瓦时;101--200千瓦时0.345元/千瓦时;201千瓦时以上0.32元/千瓦时。
七、丰收电网并入乌鲁木齐电网,其目录销售电价与乌鲁木齐电网执行同价,执行附件中表列价格。
八、乌鲁木齐电网供电区域内各地在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时应考虑此次目录电价变动因素,并按程序将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方案及时上报我委。
九、以上电价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十、请各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电价调整顺利出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乌鲁木齐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二、乌鲁木齐电网峰谷目录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乌鲁木齐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19 0.40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06 0.401
三.商业电价 0.540 0.53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364 0.362 0.359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339 0.337 0.335
五.大工业电价 0.293 0.288 0.276 22.00 15.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 0.276 0.273 0.263 22.00 15.00
烧碱.合成氮.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价
2.中.小化肥电价 0.158 0.155 0.152 22.00 15.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191 0.189 0.186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乌鲁木齐电网峰谷目录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元/千瓦/月)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19 0.40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06 0.401
三.商业电价 0.272 0.540 0.808 0.270 0.535 0.80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190 0.364 0.539 0.189 0.362 0.536 0.187 0.359 0.531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177 0.339 0.501 0.176 0.337 0.498 0.175 0.335 0.495
五.大工业电价 0.140 0.293 0.446 0.138 0.288 0.438 0.132 0.276 0.420 22.00 15.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 0.132 0.276 0.420 0.131 0.273 0.415 0.127 0.263 0.399 22.00 15.00
合成氮.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价
2.中.小化肥电价 0.079 0.158 0.237 0.078 0.155 0.232 0.077 0.152 0.227 22.00 15.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191 0.189 0.186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