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230280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30280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医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湾省台东县政府医事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县卫生局长兼任、委员十四人,由县长就有关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均为两年。前项委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担任之。
第3条 本会任务如左:
一关于医疗机构设立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医疗收费标准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医疗争议之调处事项。
四关于医德之促进事项。
五其它有关医事之审议事项。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二人,就卫生局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本会幕僚业务。
第5条 本会会议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对于特定事项得指定委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及学术机构先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列席。
第6条 本会主任委员、委员、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7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县卫生局编列预算支应。
第8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