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10]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2010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现将具体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一)“2010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以软件方式上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上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纸质年报(以邮戳为准)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5日,16张报表要内容齐全。
其中年报中的检验机构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事故报表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上报时间为2011年2月5日。
(二)“2010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以软件方式上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同时将纸质报表传真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传真 010-59068652。如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有事故发生的地区,以快报形式上报,并将本地区重新统计的“2010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于 2010年12月31日传真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2009年及2010年已经完成事故调查的事故结案材料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邮寄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统计年报上报要求。
综合统计年报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08〕105号)为准。综合统计年报统一上网操作。
正式填报期: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综合统计人员登录 www.nianbao.cnisn.org网页,填报“2010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2010年1月20日至2月5日前,填报综合统计年报中的检 验机构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事故报表。
(二)综合统计年报口径要求
表2:职工人数按技术职称分类中,不包括技术工人,只填报在岗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数据;检验人员只统计发证人员数据,复证人员不重复计算;
表3:只填报总局直属、省局直属、地市局直属;其他机构不填报;
表4:基本建设项目中7-13栏是指一个基建项目的整个投资建设到工程竣工完成过程的填报,项目完成后不继续填报;
表5:5栏=(56+57+58+59)栏,
今年在用设备总计=(去年在用设备数+2-4)栏;
表6:持证总数中,单位数1栏独立填报实际数据 ,2栏=(5+7+9+12+15+17+21+24+27+30+33+35+38+41+43+45)栏,3栏= (6+10+13+18+19+22+25+28+31+36+39+46)栏,各类设备单位数分别填报;20栏中包括医用氧舱数据;
表15:需和上报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数据相一致。
(三)事故统计年报上报要求。
1.各地年底前发生的所有事故必须向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上报事故结报。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2.各地应按照总局115号令规定的内容上报各类特种设备事故资料,并附相关照片和文字说明。
3.事故年报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必须全面、准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499-1995)计算。
三、其他
为保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质量,由以下三个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工作的协调解释:网络畅通:中国特检院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9068989;软 件质量:武汉富尔卓公司,联系电话027-87405705;报表口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42。
各地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填报2010年统计年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上报,防止虚报、瞒报、迟报现象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