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3]2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1]37号)和《关于制定公布235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2]2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头孢拉定等14种国家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自治区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附表一的药品价格是在我区销售的,在《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和《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1]37号)中的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头孢拉定等1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的药品价格,是在《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2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市[2001]793号文件)和《关于制定公布235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2]2号)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自治区计委定价药品,我委亦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计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价格前,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原定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一:头孢拉定等14种甲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乙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五日
附表一:头孢拉定等14种甲类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附表二: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钾等29种乙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