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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头孢拉定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3]2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1]37号)和《关于制定公布235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2]2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头孢拉定等14种国家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自治区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附表一的药品价格是在我区销售的,在《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和《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1]37号)中的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头孢拉定等1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的药品价格,是在《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2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市[2001]793号文件)和《关于制定公布235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2]2号)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自治区计委定价药品,我委亦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计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价格前,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原定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一:头孢拉定等14种甲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29种乙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五日
  附表一:头孢拉定等14种甲类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附表二: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钾等29种乙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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