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1591号
各省辖市、县(市)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定河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32号)、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价格)的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3年6月30日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86项,其中属国家计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6项;国家计委立项,省计委制定标准的30项;省计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30项。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份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200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目录》为准。2003年7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钦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组织力量对现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目录》中未列入,又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
主管部门
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定标准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豫价费[1999]238号 定标准
部分由省制定
省物价局.地局豫价房字[1996]12号
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 定标准
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省计委.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39号
委.建设厅豫计收费[2000]94号
物价局.省建设厅豫价房字[1993]174号
物价局建没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2]196号
价局豫价房字[199]323号;省计委.建设厅
豫计收费[2002]315号
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第187号 制定收费管理
办法,部分收
费授权省辖市
制定收费标准.
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550号 定标准
财政部计价格[2002]520号 定标准
定标准
[1999]1192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豫价房字[1999]262号 计委制定省辖
市标准,其他
城市(含县城)
收费标准授权
省辖市制定.
保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计委.财政厅. 制定收费管理
建设厅.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1394号 办法.授权省
辖市和县制定
标准.
同有关部门 计委.交通厅豫计收费[2001]1645号,豫 定标准
计收费[2002]1722号.125号.1726号,
豫计[2003]1031号.1210号.1253号.1273号
设施损坏(补)偿收费
物价局豫价工字[1996]172号 定标准
定标准
定标准
定标准
定标准
号.计价格[2001]791号;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298号
局.劳动厅豫价房字[1996]274号 定标准
局.财政厅.人事厅豫价费字[2000]72号 定部分标准
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司法 部分由省制定
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委.司法部计价格[2000]392号;省计委.财 定标准
政厅豫计收费[2002]1410号
财政厅.司法厅豫价费字[1995]116号 定标准
财政厅.民政厅豫价字[1995]88号 制定收费管理
办法,授权省
辖市和县制定
标准
权省辖市和县制
定具体标准
法和机构审批
权限,授权省
辖市和县制定
具体收费项
目.标准
厅.物价局.气象局豫价费字[1994]24号 定标准
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2号 定标准
省物价局.邮电局豫价费字[1999]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722号 部分由省制定
定标准
信息产业部 [2000]125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 部分由省制定
格[2002]286.1489.1320号
委.财政部计价格[1997]2500号;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价费字[1991]270号
定标准
装.检测.试验收费
号;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9]300号 部分由省制定
局.地震局豫震发防[2000]12号 定标准
价局豫价房字[1999]337号
定标准
广电厅豫价费字[1995]120号 理办法,授权
省辖市和县制
定标准
计委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管理
办法,授权省
辖市和县制定
标准
计委豫计价调[2003]1442号 理办法,授权
省辖市和县制
定标准
及电气安全检测服务收费
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532号;省计委豫计价调[2003]1442号 管理以外按属
地授权省辖市
制定
定具体价格
同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委发改办[2003]532号;省计委.卫 管理以外按属
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豫计收费[2002]527号 地授权省辖市
制定
价管[2001]241号.336号
定标准
场收费,其他
授权省辖市制定
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20号.247号 国家立项,授
权省辖市和县
(市)按属地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