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船舶航养费统缴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 2000-12-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根据海南省政府批准的琼交运[1996]205号文有关规定,海南省所属船舶必须在海南统缴航养费。请本省各船务公司持所属船舶的国籍证书、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于2000年12月10日起至2001年1月10日止到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新港路6号,电话:6210834)办理2001年度航养费统缴证,逾期自误。 
 
 
2000年12月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