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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哈密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620号
哈密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申请哈密市医院高强超声聚焦超声刀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对哈密市医院申报项目成本的审核和参照其它医疗机构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时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你地区高强聚焦超声刀收费标准为2400元/人次。望你委对实施后的收费标准进行监控,有问题随时报告。
  新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待全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颁布实施,按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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