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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收取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函[2003]36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乌鲁木齐建立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收费的请示》收悉。经调查了解,乌鲁木齐市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筹建中,尚未投入使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关于对乌鲁木齐市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收费立项请示的批复》(新财综[2002]61号)规定,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委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IC卡工本费包括制作、运输、损耗等费用,不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和管理费用。因此,根据你们报来的成本预算资料,拟定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此标准为暂定标准。待管理系统交付使用后下达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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