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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44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代理行代理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增强与代理行的合作,保证出口卖方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委托代理业务,系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出口项目的执行,办理贷款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管贷款项下的抵、质押品,以保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安全回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委托代理业务关系的代理行及其经办行。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和本办法对代理行及其经办行的代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一)代理经办行是否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为借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检查专用账户台账,专户往来资金总量,核实贷款资金、出口合同项下收结汇资金、应划收的其他结算和往来账户资金是否足额解入专用账户。
  (二)代理经办行是否制定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与审批时限,借款人用款程序与手续;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用款手续,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代理经办行是否对贷款项下出口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了解发货情况,收汇时间,掌握有关收汇单证;及时办理借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是否将收结汇资金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对需要保留部分收汇资金的,代理经办行是否报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是否应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对该项资金进行了有效监控。


 ?第六条 贷款项下出口的监督管理
  (一)代理经办行是否依据借款合同、外销合同、内购合同以及相应的支付条件监督检查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所购原材料、辅助材料是否与资金使用相符,是否用于贷款项下出口所需,对相应其他支出进行核算,是否合理。
  (二)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检查出口的生产进展、发货情况,并对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核对。对出现资金使用与用于贷款项下出口实际资金占用量不符的情况,代理经办行是否立即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并要求借款企业予以纠正。


 ?第七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经常监督检查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定期监控企业现金流量及分析企业的综合偿债能力,注意搜集企业其他重要经营信息变化。遇到借款企业挪用贷款、出口受阻或借款企业出现重大变故,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书面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并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积极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回收贷款本息;是否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从专用账户中将款项及时足额划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指定账户;在贷款出现逾期时是否积极配合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催收贷款;是否按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从借款人在代理行的其他账户中划收拖欠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出口卖方信贷贷后检查表》,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全面。


 ?第十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搜集整理代理贷款的有关资料,建立代理贷款档案;代理贷款档案是否完整、有效、要素齐全。

第三章 监管方式及分工


 ?第十一条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内代表处配合协助信贷业务部门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并协调有关事项;指导代表处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各代理行的代理业务;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具体贷款项目贷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内各代表处在信贷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所辖地区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代表处所辖地区(包括辐射地区),信贷业务部门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通过代表处进行。信贷业务部门与代理经办行的文件往来通过代表处传送。


 ?第十四条 代表处应对代理经办行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信贷业务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配合代表处落实。


 ?第十五条 代表处应按季将对代理经办行进行检查的汇总情况报送信贷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采取直接监督检查、间接监督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
  直接监督检查即由国内代表处及信贷业务部门通过深入借款企业和代理经办行,实地检查代理经办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对代理业务进行直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间接监督检查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代表处和代理经办行报送的有关贷款检查表、情况报告等资料,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委托代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

?      第四章 代理经办行考核及代理费扣减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代理经办行进行考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对代理经办行的考核工作,国内代表处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代理经办行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是考核代理经办行代理单笔贷款情况;综合考核是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业绩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的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类。


 ?第二十条 代表处和信贷业务部门应通过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工作作出单项考核评价。在选择代理行时,国内代表处和信贷业务部门应对代理业务申办行以往的代理工作作出综合考核评价,并陈述原因,为选择代理行提供参考依据;支付代理费时,代表处和信贷业务部门应对代理经办行进行单项考核评价,并说明原因,作为支付代理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代理职责的代理经办行采取扣减代理费、取消代理资格并通报其上级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5条第2、3款、第6条、第7条、第10条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减代理费总额的10%~50%。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5条第1款、第8条、第9条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减代理费总额的50%~100%。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损失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依法要求代理经办行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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