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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10-27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办字[2000]030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增强全民族的科技意识,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表彰广大新闻工作者在科技宣传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中国科学院从1990年试行设立“科星新闻奖”(以下简称“科星奖”)。为进一步规范“科星奖”的评选和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星奖”评选奖励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的方向。


  第二条 评选活动要体现广泛性、权威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参评作品系公开发表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上的声像作品、图片和文章等。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以宣传、反映中国科学院(含工作单位不在中国科学院系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包括重大改革、科研成就、技术创新及产业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院地合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 作品内容要求准确、真实,体现科学精神,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制作精良,宣传效果好。对于记者到科研、工作、生产第一线采制的现场新闻和题材重大、有深度的综述性作品和系列报道,评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为做好“科星奖”的评审工作,成立“科星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著名科学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及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召集评审会议,主任不在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会议。


  第八条 作品评定采取委员通信初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代行其职能(以下统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科星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科星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的5至7月为作品申报期限,年底以前完成评选及颁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申报前将向有关单位发送评选通知,明确申报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作品必须填写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录音、录像(1/2)带、图片作品需报原件。


  第十三条 凡申报作品必须按时、按要求送交办公室,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作品逐一进行登记,并按作品性质分类,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送委员评审。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每届“科星奖”奖励作品控制在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60项、丰产奖20项以内。


  第十六条 对题材特别重大而又有广泛影响的作品,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另设特等奖。


  第十七条 对获奖作品予以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对获奖作者,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发函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召开表彰颁奖大会。


  第十九条 获奖作品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负责编辑成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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