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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1]283号
  铜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学生宿舍能否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请示报告》收悉。经与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共同研究,现复函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的批复》(黔府函[1993]176号)批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贵州省征收城镇市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中小学学生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中小学教育设施应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和教师单人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教工食堂等非盈利性设施。因此,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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