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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暂定贵州汽车修理公司客运托(代)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 2001-09-19
发布部门: 贵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筑价收字[2001]44号
  贵州汽车修理公司
  你单位申请收取有关费用的报告收悉。在出租车主自愿的情况下,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经研究并参考成本费用情况,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客运车辆委托代管:客运车辆(包括中巴车、微型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每月收取代管费200元。
  服务内容:全权代理经营客运车辆和日常管理及办理正常的各种手续、证件;代交规费;代处理经营中发生的交通、治安案件等问题;代办客运车辆保险及保险理赔手续;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按用户要求上门维修及途中急救。
  以上标准暂定两年,于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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