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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州省贸易经济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315号
  贵州省贸易经济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提高学生学费标准的请示》(黔贸经技校字[2001]011号)收悉。一九九八年以来,学校为适应市场办学的需要,新开办了一系列新专业,如家用电器、电子电器、文秘电脑等专业,加大了学校的实习、实验、维修、损耗等费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办学条件,培养一流的技能型实用人才,经研究,现对你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费(已含实习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00元。
  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书本费据实收取),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本文从二○○一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收到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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