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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 2000-03-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12号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下简称第三级)的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已经成为全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据统计,全省1990年至1998年共发生火灾47629起,死亡638人,伤820人,直接经济损失11.3亿元,而第三级火灾分别占同期火灾起数的80%,死亡人数的63%,受伤人数的58%和直接经济损失的25%。特别是第三级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199 7年3月15日,沈阳市沈河区一街办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9人,伤5人;1998年11月13日,大连市中山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死亡9人,伤1人,21户居民受灾;1999年2月26日,阜新县一乡办打火机作坊发生火灾,当场烧死10人。造成第三级火灾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消防法规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政府消防管理职能。有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对依法实施消防管理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片面地认为消防工作是上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的事,与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消防工作没有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摆不到应有位置;有的地方对居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消防检查流于形式,宣传教育不深入;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放松对消防安全的要求,干涉消防监督执法,导致新的火灾隐患产生;有的地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1号)的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消防设施,发展消防力量,导致一些小火酿成大灾。

  二、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较为混乱,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能力较差。一些单位往往只注重生产投入,忽视安全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防火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教育不经常、消防器材配置不规范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有的单位撤销原有的消防职能部门,裁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和生产,以致造成火灾隐患;有的新建单位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失控漏管;有的单位面对开工不足、效益不好、生存难以为继的困境,无暇顾及消防安全。

  三、一些公安机关内部认识不统一,消防监督工作不得力。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不够,畏难情绪较大,认为消防监督工作摆不到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日程,抓起来很难,抓好更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热情不高,依赖性强,总觉得不是份内工作,存在“替人做嫁衣”的思想;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没有硬性考核指标和制约手段,消防监督工作成了“软任务”,形成了应付检查考核的被动局面。
  为加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1号文件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精神,对今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治火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消防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一把手是消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的组织、检查、宣传、协调等项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消防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督促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辖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消防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办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办法》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正确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给政府当好参谋,协助政府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消防监督职责;既不能大包大揽,替代政府的管理职能,也不能因为工作繁重而放弃消防监督职能。在消防监督工作上要有“份内”观念和“一家人”思想,主动接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指导,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模式,形成第三级消防工作的合力。要坚持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公安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宗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要制定联席会议章程,明确分工,将职责划分到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组织发展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全面推进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其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开创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6号)的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开展检查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市公安机关要重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内容,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使其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坚决纠正以往工作中按火灾起数确定考核标准的不正确做法,全面客观地提出评价指标,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水平的提高。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本着既能管得过来,又能管到位的原则,调整好消防监督分级列管范围,配合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做好监督授权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争取在短时间内,使公安派出所民警胜任消防监督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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