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2006]19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我省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在建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志上标明的旅游景区宜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保单位。
二、现已运行高速公路沿线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由省旅游局、省交通厅共同负责,所需经费各承担50%,已列入2006年财政预算。
三、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具体设置工作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与收费公路业主联系和沟通,会同收费公路业主做好辖区内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省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旅游交通标志安装后,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四、各市在实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7号)和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浙公路(2005)56号)组织招投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交通设施从业资质,并具有省内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施工经历。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施工图组织制作、安装。
五、已运行高速公路的沿线旅游交通标志第一期设置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7月份省公路管理局将统一组织验收。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