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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海外华文教师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 2004-08-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会侨二教字第09330409851号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海外各级华侨学校及中文学校(班)华文教师(以下简称华文教师)长期从事华侨教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华文教师任教届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且任教学校具备下列条件者,得依本要点规定提出申请:

(一)认同中华民国并支持中华民国政府侨务政策者。

(二)须在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本会指定之侨团备案者。

(三)使用本会或其它中华民国国内出版之华语文教材者。

申请奖励之华文教师,以教授华语文课程为主;教授其它科目者,其教学语言以华语为限。

三、奖励依下列方式分别办理:

(一)任教届满十年者,颁发奖状一纸。

(二)任教届满二十年者,颁发银质侨教荣誉章一枚,附证书一纸。

(三)任教届满三十年者,颁发金质侨教荣誉章一枚,附证书一纸。

(四)任教届满四十年者,颁发匾额一方及奖品一份。

前项期间应计算至申请奖励之前一年十二月底为止。

四、华文教师任教年资之计算基准如下:

(一)自到职日起算,任教期间年资如有中断,其中断之时间应予扣除。

(二)曾在本会立案之华侨社会教育机构任教者,其年资得合并计算。

(三)在未备案之学校任教者,其服务年资不予计算。但有特殊情形,报经本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符合奖励标准之华文教师,应由任教学校或教师个人填具申请表,附贴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照片,并检具任教证件、服务成绩优良之证明,于每年二月底前,报请驻外馆(处)、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或经本会授权机构初审并签注意见后,于四月三十日前转本会核办。

六、华文教师奖励之复审,由本会组织审查委员会审定之。

七、核定之华文教师奖状、侨教荣誉章、证书、匾额及奖品,于每年教师节由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本会指定之侨团代表颁发,颁发之仪式以公开为原则。

八、华文教师奖励之奖状、侨教荣誉章、证书、匾额、奖品及申请表式样,由本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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