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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建立油动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和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相关行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载客车次,为便于实施,按每载客车次1元及其倍数为计价单位。
  (二)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以90#汽油为代表品。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4.36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5.64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元;以后依次类推。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当90#汽油上涨后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可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规定时,由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告后执行。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货运出租汽车运价不再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因此,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经营者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跨县(市)、区及以上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原则上先在现行基准运价规定上浮的20%幅度内疏导。当现行道路班车基准运价的上浮幅度内难以疏导时,再收取燃油附加费。
  (二)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跨县及以上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人公里。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跨市及以上道路班车按省规定执行,市内跨县(市)、区班车由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县(市)、区出租汽车和县(市)、区境内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方案及实施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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