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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9-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50号
抚顺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抚价字[2000]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每户每月9立米)每立米1.00元,超过基数部分每立米1.50元;机关用水每立米1.20元;工业用水每立米1.45元;商饮服用水每立米1.80元;高消费用水每立米8.0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兑现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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