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2]49号
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李沧区华泰新苑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报告》(青华司字[2002]第10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及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中审基字[2002]第8032号),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1747.28平方米,其中,网点建筑面积2410.13平方米;老年公寓6950.48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374.08平方米;公建面积258平方米(物业用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466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