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4 生效日期: 1996-04-24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6)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民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有的强行推销书刊、纪念品,有的为其他部门代收各种名目的押金、保险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从而加重了群众负担。对此,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婚姻登记收费行为,制止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的负担),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结婚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种,精装结婚证书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同时备有简装和精装两种证书,以供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

  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各部门不得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不得强制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书刊、纪念品,不得代有关部门强制婚姻当事人购买国库券、奖券及交纳保证金、押金等各种费用。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非法所得,要尽可能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建议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办婚姻登记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整顿期间,由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五、各地要将上述规定向群众广为宣传,并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