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6)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民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有的强行推销书刊、纪念品,有的为其他部门代收各种名目的押金、保险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从而加重了群众负担。对此,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婚姻登记收费行为,制止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的负担),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结婚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种,精装结婚证书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同时备有简装和精装两种证书,以供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
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各部门不得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不得强制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书刊、纪念品,不得代有关部门强制婚姻当事人购买国库券、奖券及交纳保证金、押金等各种费用。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非法所得,要尽可能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建议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办婚姻登记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整顿期间,由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五、各地要将上述规定向群众广为宣传,并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