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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奖惩作业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工养下字第09361326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93)北市工养下字第093613267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一、本基准依台北市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要点(以下简称管理要点)第十四点规定订定之。

二、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考核计点期间,从前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当年十一月十日止。

三、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各经营区自主品管,除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已登录列管者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经业者通报查证属实者,依各款标准核给积点。但各经营区累积点数以六十点为限。

(一)发现侧沟、箱涵、管涵结构破损、钢筋外露、人孔爬梯损坏、遭覆盖人孔、涵管脱节、管线横越或废弃物阻塞雨水下水道,每处核给积点一点。

(二)发现侧沟、箱涵或管涵内有淤泥深度达二十公分以上者,每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一点,未满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计。

(三)发现不明管线、缆线(非属业者)附挂于雨水下水道内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一点,未满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计。

(四)发现本处未登录之雨水下水道箱涵或管涵者,每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二点,未满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计。

(五)发现非第一款原因所造成之阻碍排水情形且非业者所造成者,每处核给积点二点。

(六)发现雨水下水道内有自来水漏水现象者,每处核给积点二点。

(七)经营区内经本处抽查,业者全年检视、通报确实并无核减积点者,核给积点五点。

四、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各经营区自主品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经本处查证属实者,除依契约约定办理外,依各款标准核减积点:

(一)暂挂缆线横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者,每处核减积点一点。

(二)暂挂缆线未紧贴壁体钉挂而悬空者,每五公尺核减积点一点,未满五公尺以五公尺计。

(三)暂挂缆线未依规定标示业者名称及证照字号者,每五公尺核减积点一点。

(四)缆线垂落者,每十公尺核减积点一点,未满十公尺以十公尺计。

(五)暂挂缆线未依规定位置设置者,每五十公尺核减积点一点,未满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计。

(六)在业者排定检视期间内有不明缆线在其经营区内暂挂而未据实通报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减积点一点,未满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计。

(七)未依管理要点第十三点规定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次月检视时程表送本处者,每逾一日核减积点一点。

(八)未依管理要点第十四点规定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前日检视成果送本处备查者,每逾四小时核减积点一点,未满四小时以四小时计。

(九)未依规定申请擅自开启侧沟沟盖或雨水下水道人孔者,每处每次核减积点二点。

(十)开启侧沟沟盖或雨水下水道人孔施工,经查获无派专人指挥交通、设置交通安全措施及施工告示牌者,累计二次核减积点一点。

(十一)用余缆线或线架等设施物留置于雨水下水道内者,每处核减积点二点。

(十二)擅自附挂缆线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减积点二点,未满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计。

(十三)其它有妨碍排水之虞者,核减积点一点。

(十四)以上各款缺失,经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每处核减积点二点。

五、本处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各经营区范围评定业者自主品管之考核等级;其等级如下:

(一)全年核给积点在二十点以上且无核减积点纪录者为优等。

(二)全年核减积点与核给积点相抵后,核给积点在二十点以上者为甲等。

(三)全年核减积点与核给积点相抵后,核给积点在零点以上未满二十点者为乙等。

(四)全年核减积点与核给积点相抵后,核减积点在未满二十点者为丙等。

(五)全年核减积点与核给积点相抵后,核减积点在二十点以上者为丁等。

六、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奖惩如下:

(一)经考核为优等者以奖牌奖励,并得依本府核定单价八折优先续约。

(二)经考核为甲等者以奖状奖励,并得予续约;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单价计算。

(三)经考核为乙等而续约者,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单价计算。

(四)经考核为丙、丁等而续约者,其下年度租金依本府核定单价乘以加成基数计算,加成基数规定如下:

1.考核为丙等者,加成基数为前一年度加成基数乘一.二。

2.考核为丁等者,加成基数为前一年度加成基数乘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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