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劳字第0930113544号
一、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保障辖内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避免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有歧视行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据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设置「嘉义县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设置要点。
二、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委员九至十三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员聘(派)兼任。
(一)嘉义县总工会推荐代表一人。
(二)嘉义县工业会推荐代表一人。
(三)嘉义县商业会推荐代表一人。
(四)嘉义县妇女团体推荐代表一至三人。
(五)大学相关科系学者一至二人。
(六)法律专家一人。
(七)本县原住民代表一人。
(八)本县身心障碍者代表一人。
(九)本府社会(劳工)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人事室代表一人前项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机关团体代表如因职务异动或辞(卸)任者,得随时改聘(派)补足原任期。
三、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劳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会业务,另置组长、干事各一人承办业务,均由本府劳工行政单位遴选兼任。
四、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受理辖内求职人或受雇用者提出之就业歧视申诉案件之协商与调处。
(二)有关就业歧视行为之认定暨消除歧视之建议。
(三)协助辖内事业单位或雇主团体与劳工团体订定公平就业政策。
(四)提供辖内各机构、团体或民众有关就业歧视之咨询服务。
(五)关于公平就业政策之研究及建议。
(六)搜集有关数据,提供相关单位参考,唤起社会大众重视就业歧视问题。
五、本会受理就业歧视申诉案件,于三十日内交由本府劳工行政单位派员进行调查并完成认定评议程序。如经认定有歧视时,得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二十日内至本府进行协商调处,以资纠正。如无法以协商调处方式消除就业歧视,由本会移送本府劳工行政单位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前项认定之评议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得开会就申诉案件进行评议。
六、本会于召开委员会议,评议就业歧视申诉案件时,与两造当事人三等亲范围内之委员应回避之。
七、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人员列席。
八、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专家学者并得视开会需要支给交通费或出席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