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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寒窗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0]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资助我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促进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寒窗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寒窗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寒窗基金'是为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连籍高中毕业生,能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而设立的专项助学基金。
  二、大连市'寒窗基金'从2000年起设立。资金来源由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筹措,以财政资金为主,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所得利息作为资助特困学生的专项借款。
  今年除省政府下拨我市的专项借款外,市政府安排启动基金100万元。以后年度按当年'寒窗基金'本息收入额,一年一定,依据人数和标准拨付各地区。县(市)区政府对市里拨付的'寒窗基金'借款,要按照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寒窗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寒窗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学生:
  (一)家住城市,家庭持有《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困难职工帮困卡》的学生;
  (二)家住农村,家庭持有《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属于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其他因疾病、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持有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特困证明的学生。
  四、'寒窗基金'的借款采取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额度一般在3000元左右,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持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填写特困学生登记表。
  (二)学校将特困学生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寒窗基金'管理部门。
  (三)经所在地'寒窗基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特困学生正式填报《辽宁省'寒窗基金'借款申请表》。
  (四)经所在地'寒窗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学生签字盖章,领取现金。
  所在地'寒窗基金'管理部门,应将办理特困学生借款情况及时报市'寒窗基金'管理部门备案。
  五、领取借款的特困学生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偿还借款,原则上应在大学毕(肄)业后两年内还清。无力在二年内还清借款,可延至三年内偿还。三年后偿还的,加收同期银行储蓄利息。
  '寒窗基金'借款减免的原则是:获得'寒窗基金'资助的学生,毕业后回到原居住地城镇工作的减半偿还借款;自愿到本市农村乡(镇)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
  六、市及县(市)区设立'寒窗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及县(市)区政府领导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教育、财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委。
  市'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筹措基金,向省申请借款,对县(市)区审核拨付借款;县(市)区'寒窗基金'办公室负责筹措基金,向市申请借款,负责向本县(市)区借款学生发放、收回和减免借款,并向市'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寒窗基金'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大连市'寒窗基金'自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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