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5〕19号
为推进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在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含太阳岛风景区)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由公安部门行使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音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
(十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畜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在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应当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
四、当事人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一)至(七)项、(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