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93号
各县(市)物价局、市煤气总公司、全市各经营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9月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0第97号)精神,为保证我市生活和生产用液化气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计划外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外液化气零售价格最高限价为:城内九区每吨38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每吨3850元。上述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各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三、市和区(县)物价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