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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下调全市个体出租汽车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85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市工商局,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各出租汽车企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个体出租业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省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我市暂下调全市个体出租汽车业户工商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局运输管理分局和9个驻区工商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一律下调到每台每月100元;4个县(市)工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下调到每台每月80元。

  二、上述个体出租汽车工商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暂试行,待省有统一规定后,按省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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