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85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市工商局,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各出租汽车企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个体出租业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省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我市暂下调全市个体出租汽车业户工商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局运输管理分局和9个驻区工商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一律下调到每台每月100元;4个县(市)工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下调到每台每月80元。
二、上述个体出租汽车工商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暂试行,待省有统一规定后,按省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