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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统一全市居民住宅楼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83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全市居民住宅楼电梯收费,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目前居民住宅楼电梯运行收费的实际情况,经测算,决定将电梯运行收费由现行的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收,改为按居住人员核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以常住人口计算人数,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原已审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单位,请立即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做好对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规定从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原审批的居民住宅楼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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