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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发〔2005〕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 13 届 3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为加强土地资产和资源管理,进一步调控土地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表 1 单位:元 /平方米
  土地级别 路线价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I 1900 1004 418 272
  II 707 323 194
  III 504 231 118
  IV 331 163 76
  V 201 118 55
  VI 121 76 41
  注:基准地价价格构成中不含动迁、拆迁成本;基准地价范围为市区建成区内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土地估价的依据,不作为市场价格或出让底价。

  二、土地宗地地价
  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有关规定,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价估价机构评估,经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的土地价格为宗地地价。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地价
  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的,由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由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

  四、土地年租金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抵押和自营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的营业者及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按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及有关规定并依照各类等级计算确定的标准交纳年租金。
  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表 2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 路线价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I 126.28 66.73 25.51 17.26
  II 46.99 19.71 12.31
  III 33.5 14.1 7.49
  IV 22 9.95 4.82
  V 13.36 7.2 3.49
  VI 8.04 4.64 2.6
  自有住宅用地年租金标准表
  表 3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住宅用地 0.6 0.5 0.4 0.3 0.25 0.2

  五、土地收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转让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和租赁手续的,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房地产时所获收益中上缴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标准:商服综合用地为基准地价的 20%,工业用地为基准地价的10%,住宅用地为基准地价的5%。

  六、临时占地费
  临时用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执行年租金标准收取。

  七、容积率修正、楼房基座占地修正和楼层修正
  楼房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和临时占地收费,依照本文第四条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分别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或楼房基座占地修正系数)和楼层修正系数为标准,按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及有关规定并依照各类等级计算确定的标准交纳年租金。
  容积率为建筑用地中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3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开放式难以确定边界的住宅小区,楼房基座占地分摊为建筑面积与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之比。
  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 4
  容积率 ≤ 1.5 1.6 1.8 2 2.2 2.4 2.6 2.8 3 3.2
  修正系数 1 1.15 1.3 1.44 1.57 1.69 1.8 1.9 1.99 2.07
  容积率 3.4 3.6 3.8 4 4.2 4.4 4.6 4.8 ≥ 5
  修正系数 2.15 2.22 2.28 2.33 2.38 2.42 2.45 2.47 2.49
  楼房基座占地分摊修正系数表
  表 5
  分摊比 ≤ 1.5 2 3 4 5
  修正系数 1 2 3 4 5
  分摊比 6 7 8 9 10
  修正系数 6 7 8 9 10
  分摊比 11 12 13 14 ≥ 15
  修正系数 11 12 13 14 15
  住宅楼层修正系数表
  表 6
  楼 层总 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八层
  8 1 1 1.1 1.2 1.1 1 0.9 0.85
  7 1 1 1.1 1.2 1.1 1 0.9
  6 1 1 1.1 1.2 1.1 0.9
  5 1 1 1.1 1.1 1
  4 1 1 1.1 1
  3 1 1 1
  2 1 1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为1。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基础设施投入及区域土地市场的状况,经测评并经市政府同意,适时公布、调整区域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的级别。

  九、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为市政府的土地收益。

  十、本地价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9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年租金标准》(牡政发(1998)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牡丹江市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级 别 范 围
  I 牡丹江市区: A西安区:火车站沿图佳铁路线-虹云桥-光华街-西一条路-南市街-江滨小区-江北岸江堤向东 B东安区:沿江北岸江提-东一条路-光华路-东三条路-图佳铁路线-火车站
  II 牡丹江市区: A西安区:江边-江堤-立新村16号、17号菜地西北侧地边-南湖公园南侧-西三条路-虹云桥B东安区:感应器厂东南侧江堤-沿江街-东四条路-东光立交桥 C爱民区:东光立交桥-北安路道东-大庆街道北-北安路道西-东新荣街-东三条路-东海林街-铁路专用线-东祥伦街-北山体育场-北山公园南侧 -民安路-西地明街-新华路-东晓云街-西圣林街转盘路口-向阳街-西海林街-新华路至虹云桥 江南新城区:镜泊湖北路-卧龙湖路-兴隆街-镜泊湖东路-龙洲街-牡丹江路-宁古塔街-绥芬河路-兴隆街-镜泊湖西路
  III 牡丹江市区: A西安区:南湖公园-果品厂道南-海滨路-西五条路-西新安街-西七条路-百货站仓库-供销中专-教育局预制构件厂-华轻储运公司-农业机械厂-土特仓库-西十一条路-本区与爱民区边界B爱民区:商业大厦储运公司-西十一条路-海林路转盘-西海林街-综合批发市场-西新荣街-兴平路-西地明街-本区内二级地边界-北山体育场-东地明街-转盘路口-北安街-北安小学-本区内二级地边界-卫生学校-结核病医院-阳明人民法院-阳明造纸厂-米厂路-本区与阳明区边界C阳明区:米厂路-光华路-铁路专用线-本区与东安区边界D东安区:铁路向南-东七条路-木材小学-东新安街-粮食批发市场-江堤 江南新城区:镜泊湖北路-兴凯湖路-龙洲街-镜泊湖东路-宁古塔街-穆棱河路-六峰湖路-镜泊湖西路
  IV 牡丹江市区: A西安区:第一水厂-西郊变电所-石棉制品厂-铁路向北至本区与爱民区边界B爱民区:铁路-心血管医院-水电安装维修总公司-西海林路-西林街-文化路-蜜蜂园种场-西地明街-兴平路-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部-医学院-北山路-北山公园-市商业职工中专-纺织路-北安路北端-电子仪器厂-东地明街-东明街-仪器厂南侧沟渠-沿北安河向东与阳明区四级地界线C阳明区:北安河-铁路-建筑公司-贮木加工厂-白酒厂-光华街-阳明街-机械设备厂-晨昌木工机械厂 铁岭镇:铁岭街与文化路交口-铁路-富裕路东四道街-铁岭街 温春镇:鹤大公路以西、温春大街以南、温春中路以东、春水路以北 江南新城区:江南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地、二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V 牡丹江市区:市区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地国有土地 桦林镇:桦林大街(东西走向)两侧临街一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东至铁路立交桥,西至火车道与原 201国道交叉口 铁岭镇:铁岭医院-护路街-珠海华丰集团牡丹江分公司-市拘留所-文化路-市建筑联营公司第九工程处-安心路-胜利街-镇建城区东端-铁路大街-市第八中学-铁岭医院 温春镇:温春大街以南、春中路以西、奋斗街以北、建水路以东
  VI 牡丹江市区:市区范围内独立工矿用地 桦林镇:桦林镇 V 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铁岭镇:铁岭镇 V 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温春镇:温春镇 V 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注: 1、沿江乡、北安乡分别位于爱民区及西安区市区范围内,其土地级别范围描述含在市区内。
  2、路线价范围:太平路即北起火车站南至八女投江,临街标准深度为40米,整宗地的均执行路线价,不受40米的限制。
  3、土地级别具体范围以牡丹江市土地级别图为准。
附件 2:商服用地和其他用地适用范围
  商 服 用 地 商店、综合大厦、饭店、浴池、旅社(宾馆)、写字楼、办公楼、批发站(店)、对外经营的食堂、摄影彩扩复印部、打印誊写名片社、图书报刊门市部(亭)、蔬菜土鲜果品经销批发转运站、各类加工厂(店、部)、屠宰场、旅游度假村、俱乐部、咖啡厅、影视厅、高档公寓(别墅)、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贷部、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典当行、拍卖行、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配货站(店)、仓储、客货运输站(部)、加油站、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修理厂(部)、电器修理服务部、自动化办公设备等各类修理服务部、休闲山庄、洗浴、洗发、按摩中心、自来水收费处(站、所)、收费停车场、各类歌舞厅、水上俱乐部(旅游池、馆)、保龄球馆、酒吧、粮油经销店(部)、音像社、租书部、机动车检测美容中心(店、院)等用地和《土地分类》(国土资发( 2001)255号)规定的商业用地。
  其他用地 除商服、工业、住宅用地以外的电力营业处(所)、公(私)建托儿所、幼儿园、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门诊、诊所)、收费学校(公、私立)、经营性公墓、火葬场、特种养殖等用地,比照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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