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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2]160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青价费[2002]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殡仪服务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同意你市对青岛市国家一级殡仪馆高档火化炉(微控单体平盘拣灰式火化炉)和高档运灵车(购入价20万元以上)服务实行经营性收费试点,暂由你市按照保本的原则制定高档火化炉和高档运灵车服务试行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要严格界定高档火化炉、高档运灵车与普通炉、普通车的界限,严格限制高档炉、高档车的配置比例,防止盲目配置高档火化炉、高档车,切实保证群众的基本需求。同时,高档火化炉与高档运灵车的使用要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殡仪馆要与丧主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普通火化炉与普通运灵车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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