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财综[2002]95号
省消防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消防教育培训费的文件(鲁公消(2002)25号)收悉。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消防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位作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参加专职消防安全教育上岗培训的特种岗位人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取的培训费全部用于培训教材及教学资料的编审、印刷、证书工本费、聘请教师、租赁教室等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执收单位到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