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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 2004-05-2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4]97号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市城镇家庭收入、消费、就业、住房、医疗等基本情况,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研究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我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协调指导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调查时间安排。6月1日—8日,调查摸底,抽选样本,选配调查员,业务培训,开展宣传;6月9日—20日,入户登记调查;6月21日—6月30日,调查数据处理、上报;7月-10月底,评比表彰,开展分析研究工作。
  三、调查任务分解。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查办公室)负责方案设计,样本抽选,调查表印刷,人员培训,调查指导,数据处理,分析研究工作;各区调查办负责摸底、抽选调查员、入户调查和调查表审核工作。
  四、各区要根据调查任务,选调工作责任心强、素质高、作风扎实、经验丰富、熟悉社区情况的人员从事调查工作。原则上,凡承担调查任务的街道办事处需抽调1-2名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需抽调2-3名调查人员。
  五、调查所需经费分级负担。市调查办公室负责方案设计,调查表印刷,人员培训,数据处理等费用;各区负责选调人员的调查补助和误餐等费用。
  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单位、家庭和个人众多,而且技术性强、难度大,市计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各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经费,认真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将对此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并将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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