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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 1998-09-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98]229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为了解决我国大型农机具老化问题,加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步伐,中央财政从1998年开始每年专项安排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决定199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省(区)县以下(含县)农机服务组织更新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进行补助(国有企业除外)。为加强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资金按照“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农机服务组织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

  (二)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配套资金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更新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机服务组织自筹解决。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三)部分省(区)县以下(含县)已列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
  
  三、补助标准

  (四)中央财政每台(套)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套。
  
  四、计划编制与资金下达

  (五)每年11月30日之前,由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向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管理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控制指标。

  (六)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资金控制指标,共同编制本省(区)下一年度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计划,并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七)财政部、农业部审核通过有关省(区)上报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计划后,由财政部按资金控制指标数向有关省(区)财政厅拨付更新补助资金。省级及省以下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和发放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五、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九)凡享受财政补助更新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必须保证完成农机管理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作业任务,5年内不得转让、变卖。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机管理部门要搞好更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完成当年更新计划,使更新机具尽快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

  (十一)每年10月31日之前,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局要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当年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工作总结。凡未完成当年更新计划的省(区),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资金指标。
  
  六、附 则

  (十二)省(区)财政厅、农机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农业部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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