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劳三字第09321227400号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引导台北内湖科技园区(以下简称本园区)内科技工业区核心产业顺利发展,并将次核心产业纳入有效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本园区内建筑物申请作次核心产业使用,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由下列机关执行相关事务:
一建设局:次核心产业项目之研议及认可公告。
二都市发展局:本办法之拟(修)订、协调作业及催缴回馈金作业。
三地政处:提供本办法所称公告土地现值区段地价及平均值。
四商业管理处:受理次核心产业使用之申请业务及回馈金开立回馈金缴款书作业。
五工务局建筑管理处:核算回馈金作业。
六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按年提供分期缴纳案件之申请人房屋税籍异动清册供都市发展局办理分期回馈金催缴作业。
前项第一款之认可公告,应载明产业应依本办法办理回馈,如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回馈者,不准作次核心产业使用。
有关收取回馈金之作业程序,由本府定之。
第3条 本园区内建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核准其建筑物作次核心产业使用,应缴纳回馈金,其回馈金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回馈金额=(1-V0÷V1)×50%×R×ΣA×ΔFA/ΣFA×V0V0:变更使用前价值,指变更基地当期公告土地现值所适用之里地区段地价。
V1:变更使用后价值,指申请变更当年度于本园区对侧内湖路一段及港墘路一带第三种住宅区公告土地现值里地区段(范围如附图)地价平均值。
R:容积差距调整参数申请变更基地之法定容积率÷第三种住宅区之法定容积率。
ΣA:基地总面积。
ΔFA:申请变更基地实际变更之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上登载之面积。但不包括附属建物之面积。
ΣFA: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
第4条 前条回馈金之缴纳方式,申请人得选择以二十年不计利息平均分期或一次缴纳方式办理。但新建建筑物,不得申请分期缴纳。
第5条 回馈金采一次缴清方式办理者,应于申办营利事业登记证前缴清;采分期缴纳者,应填具分期缴纳切结书,并缴清第一期回馈金后,始得核准次核心产业之营利事业登记证。
商业管理处受理分期缴纳之案件,应于核发营利事业登记证后通知建设局、都市发展局、工务局建筑管理处及台北市税捐稽征处。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应于获得通知后汇整造册,于次年三月底前提供整理后申请人房屋税籍异动清册,供都市发展局作为回馈金催缴作业之依据。
第6条 申请人于分期缴费期间其所有建筑物如停止作次核心产业,或改为符合规定之产业,得向商业管理处申请变更营业项目及停止缴纳回馈金,已缴纳之回馈金不予退回。
已申请停止分期缴纳回馈金建筑物之原址重新申请作次核心产业时,应重新核算回馈金,原已缴纳之回馈金得予扣抵。
建筑物产权移转变动时,新所有权人得继续分期缴纳。
前三项情形,执行机关应副知有关机关。
第7条 申请人或新所有权人未依限缴纳回馈金,经都市发展局催缴二次后仍不履行时,得依行政执行法规定,移送强制执行,并移送商业管理处废止其原核准处分。
第8条 依本办法收取之回馈金,应纳入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运用自治条例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