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人一字第09401137630号
一、中华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以下简称代表团)为处理团务,办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代表团团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三、代表团掌理下列事项:
(一)出席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会议与办理相关业务及参加相关活动。
(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各项谈判。
(三)与世界贸易组织其它代表团之联系。
(四)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之联系。
(五)办理世界贸易组织衍生之与其它国际组织有关业务。
(六)其它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业务及交办事项。
四、代表团执行业务,如仅涉及专业技术议题,得径陈报主管事务机关,并副知外交部及其它相关机关;代表团为处理经贸性业务,得径陈报经济部,并副知外交部及相关机关;如涉及跨部会之谈判议题,应叙案陈报经济部,并视需要提交「国际经贸策略联盟布局工作小组」及「国际经贸策略联盟布局小组」讨论。
五、经济部所遴荐副常任代表之平时考核及年终考绩,由常任代表初评后,报由外交部会商经济部复核,经外交部考绩委员会审议后,并由外交部送铨叙部办理审定事宜。代表团其它人员之平时考核及年终考绩、考成,依「驻外机构统一指挥要点」第九条之规定办理。
六、代表团人员赴任及奉调返国,应由各相关机关知会外交部办理薪给、公保、健保、退抚基金、福利互助、川装费、旅行平安保险及机票核发相关事宜。
七、代表团人员赴任前应至相关部会实习,并完成实习记录卡之规定实习项目,实习完毕后,由各实习单位主管详填实习记录卡及签注评语,送由外交部人事处备查,并通知总务司核发赴任机票。
八、代表团应依规订按时填报相关报表,函报外交部会同各相关机关办理考评。
九、代表团所需一般经常性、特殊性或具共同性及项目之经费预算,依拟订年度工作计划估算填报外交部汇整,再由外交部会商经济部后编列。预算之执行,依相关会审法令办理。
十、代表团雇员之雇用与管理作业依「驻外机构雇员(乙类)管理要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