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环联[2005]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装修行为,防止住宅装修活动损害居民的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住宅装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宅装修中应采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装修设备,并采取封闭施工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噪声、振动污染。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钻孔、打磨、切割、拆墙和其它产生噪声、振动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住宅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粉尘污染。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