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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收取计划免疫保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儿童计划免疫是减少我区儿童针对传染病发病和死亡最简捷、经济、有效的措施,对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78年全区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区卫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区相继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以自治区、县、乡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并与全国同步完成了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无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
  由于我区经济欠发达,且地域辽阔,计划免疫服务半径大,服务成本高,经费投入不足,制约着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做好计划免疫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区部分地、州、市根据国家《关于扩大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1989)10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卫防发(1991)2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实行了计划免疫保偿制,即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向儿童家长收取少量计划免疫保偿金,用来弥补基层防疫工作经费不足、保证冷链系统正常运转和建立奖励基金。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计划免疫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了全社会尤其是儿童家长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提高了计划免疫管理和接种质量。
  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划免疫经费不足的压力,促进了当地计划免疫工作。但由于计划免疫保偿制不符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收取计划免疫保偿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免疫工作是关系儿童健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领导,把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大事来抓,切实承担起做好当地计划免疫工作的重任。

  二、各地一律不再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给予保证。自治区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三、鉴于目前各级财政已完成今年财政预算,为不影响计划免疫工作,已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制工作的地区,务必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收取计划免疫保偿金。这些地区在2005年12月底前,仍可按照现行计划免疫保偿制有关管理办法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展工作。当地物价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卫生部门按照签订的保偿合同和当地计划免疫保偿资金管理办法支付相关经费,确保收取的经费用于当地计划免疫工作。

  四、各地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计划免疫新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保证计划免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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