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170号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黔局公字[2002]第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考虑机场机动车停放流动性较大,不便计时收费,现结合试行一年的情况,规定如下:
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4元:
(二)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5元;
(三)按月办证停车的,每月每车收费300元(含办证费):
(四)全封闭式停车场每车每天收费15元。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原黔价费[2001]53号文同时废止。接此通知后,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