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 2002-08-29
发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贵阳地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可在金阳新区再购置1套经济适用住房。原房改房上市出售时,不再交纳土地收益金。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在金阳新区购房不受职级和面积的限制,优先使用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
  金阳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在2004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原则上控制在8%以内。
  三、乌当、花溪、白云、小河区内的职工,未购买过公房,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其存量补贴不下浮10%;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使用剩余存量补贴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剩余部分可加记10%。
  四、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放宽政策性个人住房抵压贷款额度和期限。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客度可放宽至30万元,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0年。
  五、进入金阳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在2004年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比例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六、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用经济实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手续。2005年1月1日起,在经营领域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
  七、金阳新区住宅建设统一做区域概念性规划,并以其中分区开发建设的修建性方案实行招标,以最优方案入选。
  八、凡在金阳新区购买1套新建住宅(6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金阳新区解决3个人的户籍。
  九、金阳新区农民新村建设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贵阳市金阳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电话:(0851)4611063 4604628 4608787
  传真:(0851)460464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