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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 2005-11-0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5]17

为认真做好冬季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及公民均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并服从所在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责任区的冰雪清除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冰雪清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冰雪清除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冰雪清运车辆的组织、协调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工作。

  四、为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和冰雪清除任务的及时完成,在冰雪清除过程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管制时间为每次雪停后上午10:30一12:30,下午4:00一6:00(北京时间)。

  五、雪停后,快速路(含桥上、下)、主干道(含机动车道、人行道)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清除干净积雪,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必须在2天内清除干净积雪。清扫后的积雪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夜间为主)运出市区,快速路、主干道2天内运完,次干道、巷道3天内运完。逢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照常执行。

  六、积雪堆放要整齐划一,并不得损坏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撒盐溶雪、使用不合格的溶雪剂溶雪及乱堆乱放积雪。

  七、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冰雪清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依照《乌鲁木齐市冬季冰雪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对全市冰雪清除工作定期进行评比。

  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冰雪清除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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